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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規章逢甲大學校園監視系統管理要點
逢甲大學校園監視系統管理要點
民國95年07月12日第950712(833)次行政會議通過
民國95年08月23 日經校長核定實施
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監視系統,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校園安全,特訂定「逢甲大學校園監視系統管理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監視系統,係指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全(含教職員工生之人身與財產安全)所設置之影音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。
第三條 本校監視系統管理之權責單位如下:
一、總務處:統籌審核各項相關業務規範;並由事務組承辦各單位申裝監視系統之會勘及審核,以及統籌管理公共空間之監視系統。
二、管理單位:各單位負責所轄空間監視系統之申裝與管理,包括使用與維護保養,及攝錄資料之建檔、調閱與複製。
第四條 本校監視系統應裝設於重要出入口、公共空間、貴重設施等有安全考量之地點。
各單位所轄空間若有裝設監視系統之需求,應自編經費提出申請,經核定後始得裝設;並應持續編列使用維護經費,善盡管理之責。
各單位提出申請時,應指定監視系統管理人員,負責相關設備與攝錄資料之管理。
事務組得隨時檢查各單位監視系統之使用及維護狀況。
第五條 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系統,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。
管理人員變更時,應辦理相關設備及攝錄資料之移交,並通知事務組備查。
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,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仍負保密義務。
第六條 各管理單位應負攝錄資料保密之責,各監視攝錄資料備份期限,為其主機備份容量之上限。
第七條 攝錄資料之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一、校內調閱:本校教職員工生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,並經管理單位核准後,派員陪同調閱。
二、校外調閱:需經司法單位來函,並填具校園監視系統資料調閱申請表,經核准後會同事務組提供調閱。
第八條 攝錄資料之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一、校內複製:本校教職員工生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,並填具校園監視系統資料複製申請表,經核准後會同事務組複製。
二、校外複製:需經司法單位來函,並填具校園監視系統資料複製申請表,經核准後會同事務組複製。
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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