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位公告 |
單位公告請於期限內將個人腳踏車自行攜回保管。
事務組公告發文日期:107.06.27 發文字號:逢總事字第號1070627041 聯絡人及電話:陳志雄(分機2332) 主旨:請於期限內將個人腳踏車自行攜回保管。說明: 一、為符環保考量及107學年度新生入學需求,請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將個人腳踏車自行攜回保管。二、本組將校本部及福星校區腳踏車停車場之無主腳踏車(認定標準:嚴重生銹、輪胎沒氣、破損..等,且已閒置多時),集中置放(上鎖);經集中放置之腳踏車,請車主自行前往認領並至警衛室登記領回。三、依規定公告日六個月期滿後,仍無人認領之腳踏車將納入學校統一處理。發文單位 事務組 總務處 事務組 陳志雄 敬啓 分機:23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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